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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侵犯知产和制售假冒 防伪防窜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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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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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参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题为“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虎符防伪为您导读:)记者今天在参加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开放日”活动时获悉,北京地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呈现三大特点,其中,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网民群体的日益壮大,网络已经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途径,且新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出现。
主要涉及产销伪劣产品、产销假药、侵犯商标权三类犯罪
      据北京市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主要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侵犯商标权三类犯罪,其中,检察机关办理的主要为销售环节犯罪。而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等罪名案件以及生产、运输环节案件则相对较少。据该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与北京市的产业结构有关。因为北京市的产业结构中以科技服务为主,商品一般由外地生产供应。特别是中关村地区,作为全国最大的电子产品交易集散地,客观上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提供了极大方便;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普遍存在“南产北销”的现象,在北京市发生的犯罪多为销售类犯罪而非源头上的制假犯罪。
侵权方式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增大
      据介绍,
侵犯知识产权案还呈现侵权方式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增大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犯罪人员,一般选择租住隐蔽性较好的小区住房作为门店,生产的场所则多选择在城市郊区或农村等隐秘地点。有的犯罪人员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以公司经营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有的形成严密的犯罪团伙,内部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流动生产,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有的同乡或家族亲属结伙实施犯罪。
网络犯罪日渐增多,新型案件不断出现
      近年北京地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犯罪的第三个特点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国内网民群体的日益壮大,
网络销售成了商家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一些犯罪人员开设网店并利用等交易支付平台低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途径。另外,还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传播盗版影视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2010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时发现,犯罪人员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网络视频点播服务,从中非法赚取广告收入。
      据悉,2009年至2011年7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审结提请批准逮捕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16791人,对365件681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此类案件422件825人,依法提起公诉375件667人。知识产权类民事和行政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相关资料
1、知识产权
      大体上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保护范围上,
知识产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或者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出的范围。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概念与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具体情况密切相联,因此世界各国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也因时因地而异。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概念,较为普遍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在范围上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种犯罪。这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非法经营罪常常发生关联。
3、“行刑衔接”机制
  “行刑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简称,主要指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在于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4、“双打”专项行动
  “双打”专项行动,是“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简称。国务院决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